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 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標準內容(包括實施時間)等同于2000 年2 月29 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飲食業油煙排放標 準》(試行)(G W P B 5- 2000)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代替G W PB 5- 2000,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